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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上課摔傷,幼兒園需負責任

  深圳訊 一名5歲幼兒在活動時,因老師疏於看護而摔傷住院,幼兒家長將幼兒園告上法庭。最近,福田法院一審判決這家幼兒園賠償幼兒醫藥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1萬余元。

  1999年11月29日上午10時許,福田區某幼兒園兩名教師安排學生在幼兒園進行戶外活動。幼兒陳某在玩滑梯時,從滑梯摔出,頭部撞傷。幼兒園承擔了全部醫藥費1600余元,後又支付這名幼兒家長1000元作為賠償。由於陳某父母與幼兒園在索賠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陳某父母將幼兒園告上了法庭,要求幼兒園賠償幼兒醫藥費、整容費、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費等共約15萬余元。

  福田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幼兒園老師在安排學生進行戶外活動時,對學生的健康保護負有義務。對於原告的損害,依法應由被告幼兒園適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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