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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昏戀,夕陽無限好》

    黃昏戀——一種完美的活力的體現。對此,諸如什麼"老房子著火"的比喻,其實掩蔽著一種酸葡萄心態。戀說到底是一種活力彈跳,一種俗緣。它沒有盡就是沒有盡,也是實在勉強不得的。

    和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一樣,中國的老年人口在不斷地增加。隨之而來的老年問題也多了起來,其中老年人戀愛和再婚的問題越來越得到社會的關注。近幾年來,老年人再婚在我國已逐漸增多。我們常常可以聽到或看到一些孤獨老人找到了合意的老伴,重新過上了舒心的家庭生活的事例。但是,老人再婚,在社會上還存在不少障礙,傳統習俗對老年人再婚持否定態度,即很多現代的年青人,對自己年老的父親或母親再婚,感情上也轉不過彎來。有的認為獨身老人不愁吃不愁穿,為什麼還要結婚呢?難道還那麼迷戀性生活嗎?人們往往忽略,老年人的再婚不僅是生理上的需要,也是心理上的需求。

    (一)再婚老人幾種常見心理

    老年喪偶者,很想再找伴侶,他們認為子女各自已建立了小家庭,難以照顧自己的生活。雖然,子女多的能夠體貼和尊重他們,但兩代人在情感、需求和行為方式上都有一定的差別。子女的情感、行為以及多麼周到的照顧均不可能替代老夫老妻之間那種時有的情感和行為。喪偶的老年人有很多難言的苦衷,哪怕是一般的生活瑣事,也有不便讓子女去做之處,何況性愛及情愛的伴戀就更不用說了。對於中青年守寡至老年的婦女,由於年輕時考慮子女尚小,其成長和教育等問題促使她們沒有再嫁人。待辛辛苦苦把孩子撫養長大成家後,孩子們忙於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其母不加關心、照顧而要求再嫁。

    有的老年人則是由於受子女虐待岐視渴望再婚。他們無法忍受子女對其冷淡、岐視、甚至仇視的生活,他們為得到精神上的慰藉,渴望尋找到新的伴侶,另找家庭溫暖。

    還有少數的獨身老人是因為中青年期離婚後,由於當時要撫養教育子女,經濟負擔或其它原因,當時沒有再婚,現在年歲大了,精神上沒有寄托,生活上需要照顧,希望再婚。

    (二)老年人再婚的障礙

    現實生活中老年人戀愛和結婚常常會遇到種種的干涉和阻力,引起家庭糾紛,家庭關系緊張,甚至造成悲劇者,也屢有見聞。

    通常造成老年人再婚的障礙主要有以下幾種:

    1.老年人本身舊觀念的障礙

    傳統的觀念把老年人再婚看成是不光彩的事。老年人本身受這些觀念的影響也往往給自己潑涼水。怕再婚會引起別人的恥笑。他們認為對性欲冷淡才是高尚的,自己都這把年紀了,還談什麼戀愛。他們沒有想到,老年人也是人,他有權利按自己的意志來自由地戀愛和結婚。

    2.子女造成的障礙

    有許多老年人再婚受到子女的反對。好不容易談妥了的婚事、交往,就因為子女關過不了而被迫解除。老年人雙方都有意,就是結合不了。小輩們把父母永遠釘在了“父母”的位子上,而不是把他們看作同自己一樣的人。他們根本沒有為父母著想過,風燭殘年的父母是單身孤零零地活著好呢,還是幸福地有意義地生活著好。

    子女反對老年人再婚一般有幾種理由,如遺產會落入他人之手;會讓人說是因為晚輩對長輩不孝,長輩方會出此下策;會愧對已故的親長;不願照顧護理後母(繼父)等。因經濟原因反對的占絕大多數。有積蓄的老年人再婚,受到子女干涉阻止的,比積蓄不多的老年人再婚要嚴重的多。無經濟來源的老年人再婚,遭到子女的反對干涉就少些。

    3.居住及經濟條件造成的障礙

    在目前居住條件偏緊的情況下,增多的家庭人口,會影響現有的居住條件。此外,有些老人缺乏足以維持獨立生活的收入。因而,造成老年人再婚障礙。必須健全社會性保障制度,同時,使老年人認識到應把遺產投資到自己的老年生活中去,才能消除這一障礙。

    4.社會因素造成的障礙

    社會因素一方面指社會上輿論對老年人再婚的壓力。有些人認為老年再婚是恥辱的。有些人認為老年人再婚不符合我國國情。特別是有的老年人與年齡比自己輕的中年寡婦結婚,社會輿論的壓力更大,高齡老人要求再婚,更是輿論嘩然。另一方面,社會缺乏為老年人戀愛、結婚服務的咨詢機構和專家。即使有不少婚姻介紹所,也大多數是面向年青人的。

    (三)老年人再婚的效用

    老年期是喪失期,將失掉金錢、健康、配偶等。正因為如此,也是容易喪失生存意義的時期。老年人要生活得充實,其最根本的條件有:(1)經濟上的保障;(2)身心健康;(3)要有能夠從心底裡相互諒解的對話人;(4)要有益於別人的工作及作用;(5)能得到適當的性滿足。老年期的戀愛與結婚,在多數情況下,起著能使這些條件得以滿足的作用。

    所謂性,並不單純意味著性欲的滿足。從廣義上來講,老年期的性,就是滿足相互認為還有必要的一種感情,使雙方得到相互鼓勵,增強團結,分享歡樂。進而使雙方的情緒都得以滿足,既能打消孤獨感,又增添了自信心。

    大量的事實證明,做好老年人的再婚工作,對社會,對家庭,對老年人的健康長壽均是有益的,尤其是對鼓勵、支持老年人充分發揮余熱,完成未竟的業績是不可缺少的,應當從法律上予以保護,從道義上給予支持。這樣做不僅使希望再婚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且對整個社會也有多種好處:

    1.有利於減輕子女的精神負擔。多數獨身老人的子女已建立了小家庭,他們忙於自己的工作,忙於撫男育女,忙於家庭生活,擔心對老年人照顧不到,如老年人再婚的要求和願望得到滿足,就可以減輕一部分子女掛念老人的精神負擔。

    2.有利於撫育下一代。家庭是子女成長的搖籃,目前我國的家庭多系雙職工,夫妻早出晚歸,對子女的撫育出現了不少問題,不利於下一代的成長。如果老年人再婚,不僅老夫老妻可以互相體貼照顧,而且他們精神愉快,身心健康,還可以分擔撫育後輩的任務。

    3.有利於減輕國家對孤老者的負擔。我國目前還不能把老年人特別是孤老的生活問題全部包下來。如果有條件的喪偶老人求偶結合,這樣可以使一些孤老者有新的歸宿,可以減輕養老院和民政部門的負擔。

    4.有利於減少和防止嫌棄和虐待遺棄老人行為的發生。

    5.有利於使老年人的精神得到安慰,心理健康發展。

    總之,老年人是否再婚是他們自己的權利,家庭和社會只能給他們提供參考意見。老年期戀愛、結婚是提高生存意義的“特效藥”,無論是再婚還是獨身,都應該得到家庭和社會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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