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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恐懼症 專家把把脈之五害怕簽完合同後悔

    商品房的使用要延續幾十年甚至更長,理所應當受到重視。可現在很少有開發商能主動想到並主動為消費者提供售後服務。於是,簽過合同之後,許多消費者才發現,他們花錢買的竟是一堆煩惱,真是後悔莫及。  

    病例一:  入住條件不具備  

    不久前,朱先生向本報反映,近年來關於“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的投訴大大減少,但新問題隨即產生——許多開發商交房時雖然沒有違反合同規定的日期,但小共內部環境往往處於一種極其混亂的狀態,有的甚至連基本的生活條件都不具備,交房必須的竣工驗收合格證當然更難找到。“先糊弄著把房交了,反正不算違反合同。”是這些開發商的普遍心態。為了售房時吸引客戶,他們往往將應交房時間提前,上述那些情況的普遍發生也就在所難免。 

    處方:  

    商品房交付時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及《竣工驗收備案表》、測繪部門實測數據;(2)小共內部道路通暢,垃圾清理干淨;(3)水、電、暖通,煤氣管道應當鋪設完畢並能及時投入使用。後兩條要通過合同明確約定並細化罰則。  

    病例二:  綠地被微縮  

    在開發商違反承諾的事例中,綠地微縮是一個特別典型的情況。  白先生做夢也沒想到,當初看房時最中意的那塊窗前綠地已建起了三層的物業管理用房。這塊體綠地可是他當初看房時,售樓小姐反復向他保證過的。去售樓處討說法,人家理直氣壯地說,考慮小區的人口與配套率,這裡必須加蓋一座物業管理用房,已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了。其實,當初沙盤上看到的大片綠地在入住時都會多多少少地減少,承諾的30%的綠化率怎麼也算不夠數,在買房過程中,這點往往讓買房人最傷心。 

    處方:  (1)將售樓人員承諾的綠化率寫進合同;(2)通過約定將窗前屋後的綠地鎖定。 

    病例三:  “大爺”物業趕不走 

    物業管理市場的發展,並不能在短期內克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弊端,房管所改制而來的物業公司一慣有脾氣。業主馬女士戲稱這種公司是“大爺”物業。反正“我是管你們的,犯刺兒,看我怎麼治你”。這種“霸道式”的服務在許多小區都存在。物業公司說什麼,住戶就做到什麼,敢怒不敢言。否則,就要吃苦頭,甚至遭斷水、斷氣、斷電威脅。真後悔當初為什麼要急著住進來。業主們總希望將這種“大爺”物業請走,可此路何其難哉。 

    處方:  (1)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並選聘新的物業公司前,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要想請走不滿意的物業公司,必須要有熱心的業主積極投入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籌備工作。  

    鏈 接  訂立合同後購房者還能反悔嗎? 

    從訂立合同到房屋的交付使用,有相當一段時間,短則數月,長可逾一年。在此期間,購房者有可能會對已簽訂合同的房屋不再滿意。這有幾方面的原因:  (1)房地產開發公司沒有按合同的規定、原定的結構和設計標准施工;  (2)房地產開發公司雖然沒有違約行為,但購房者原來對房屋沒有作詳細和充分的了解,而在簽約後才發現不滿意的因素;  (3)購房者的需求發生了變化。  

    如果屬於房地產開發公司沒有按合同規定的要求施工,購房者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並可以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如果屬於購房者自己方面的原因,而不願再履行這一合同,從法律上講,違約的就是購房者。這樣,購房者就要蒙受一定的經濟損失,如支付違約金和償金。可以彌補的一個方法是:購房者自己或請房地產中介機構另外物色一個購房者,並征得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同意,將原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轉讓給願購買這一房屋的新購房者,然後按“房屋期權轉讓”來處理,這樣就不存在違約責任了。 

    所以,在確定購買某一房屋前,要慎重考慮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一旦簽約,就應當執行,否則就會給自己招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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