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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與國外急救系統簡介

  一、國內急救系統簡介

  50年代中期,我國大中城市開始建立了急救站,1980年10月30日,衛生部頒發了“加強城市急救工作”的指示。

  1982年衛生部醫政司召集北京、武漢、天津、廣州、哈爾濱等大城市的代表參加,建立了“城市醫療工作咨詢會”。提出了建立“城市的急救工作學術討論會”,並修訂了上述方案。

  1983年衛生部頒發了“城市醫院建立急診(室)的方案”。文中規定急診科(室)的任務、方向、規章制度。對全國醫院建立、健全急救工作有很大推動作用。健全了急救科(室),配備了人員、儀器,有的還設立了監護室。

  1985年國務院學委評定委員會批准設立“急診醫學研究生院”,設在北京協和醫院。

  1986年在上海召開了第一次急求醫學學術討論會。當年中華醫學會正式成立了“急救醫學專科學會”。

  1988年9月、1990年11月相繼在重慶和杭州市分別舉行第一、二次全國急救醫學學術會。

  我國在急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搶救了不少傷、病員的寶貴生命,但我國的急救專業底子女薄,力量弱,尚須向更高層次發展,如四化問題、呼救系統的建立、空中急救、航空運送等,須適應客觀需要,趕上先進國家的水平。

  我國自60年代初引進和自己改裝的急救車,可容1~2名病人、3~4名醫護人員。70年代北京市約有700輛急救車,分散各單位,利用率不到10%,急救車到不了垂危病傷員身邊是普遍現象。因此,1978年北京市公安局、衛生局聯合通知《關於救護車的使用規定》:

  1.救護車應在1978年2月前到市急救站登記。

  2.必須有標志燈、救護旗,警報器。

  3.只能用於急救、轉運傷病人,不得他用。

  4.違者吊銷執照,司機和單位負責人應受適當處分。

  我國衛生部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救護車標准》,責成西北醫療設備廠負責組織生產、改裝的工作,對車型、大小、方便、穩當等都作了具體規定,使我國的救護車大大向現代化邁進了一步。

  二.國外急救系統簡介

  1965年美國因意外傷害者高達5,200萬人,其中10.7萬人死亡,40萬人永久殘廢。其中大量的為交通事故。因此,1966年頒布了《公路安全法案》並重視培訓現場急救技術隊伍,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1968年麻省理工學院提議在醫學院內建立“急症醫療系”。1970年紐約市分散在各醫院的急救車集中管理,司機進行了嚴格訓練,每輛車配備了訓練有素、能勝任急救的醫務人員。成立了地區性急症醫療體系,全市有了中央通訊指揮站,統一急救呼號,主要承擔院外急救。

  1972年,美國國會舉行了建立急救醫學體系的聽證會,美國醫學會正式承認急診醫學是醫學領域中的一門新學科。

  1973年美國總統頒布了關於加強各州、各城市的急救醫療站,建立了完整的急診醫療體系法案。

  同年美國又頒布了《急救醫療系統法》,根據各類醫院不同情況,將醫院急救分為三級:

  綜合急救部棗負責地區中心的急救工作。

  大型急救部棗承擔大規模的急救工作。

  一般急救部棗負責一般急救任務。

  法國在1781年由拿破化建立了巴黎消防會。1784年賦予該會在出現災傷時,肩負緊急院外急救任務。1883年巴黎當局又設立了兩匹馬拉的急救車“醫院”,用於急救病人與醫院間搬運傳染病人。

  1921年莫斯科成立了原蘇聯第一個急救站,到1969年蘇聯已有急救車13萬輛。日本1970年規定急救車標准,每車必須能容納3名醫護人員,5名以上病人,還必須備有47種以上的儀器、藥品。

  德國急救車的標准,在當代名列前芧。車內裝有心電監測、凡肺復蘇、外傷處理、靜脈輸液等裝備以及多種藥品和敷料等。車內還有靈敏度很高的通訊裝置。由於救護車的“標准化”,急救醫護人員在車內能為病傷者做各種急救服務。

  德國在70年代總結了因交通堵塞,常使急救車從醫院不能迅速奔赴現場,人現場又不能及時回到醫院的教訓。到1980年運用直升收音機運送傷病員,也稱“空中救護車”,它具有許多優點,如速度快,隨帶急救儀器藥品齊全。脊柱骨折、腦部傷等危重病人躺在氣墊床上,不受震、不受傷害、無痛苦、非常舒服。此事發起是從私人開始的,以後衛生部也相繼發展了這一事業,到1980年底已發展到30個直升機救護站,覆蓋全國住宿95%,實行50km半徑空中救護,要求10分鐘趕赴現場,成為世界上空中急救最發達國家。近10年來又出現“輕型救護飛機”,即噴氣式救護飛機,速度更快,機內寬大,有病室,醫護人員操作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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