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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分哪幾種臨床類型

   隨著對糖尿病認識的深化,糖尿病分型也在不斷地改變。對於診斷為糖尿病的患者,應進行病因分型,這是防治和判斷患者病情及預後的前提。
  1965年,世界衛生組織糖尿病專家委員會第一次報告將糖尿病分為原發性(占大多數,病因尚不明)和繼發性(或症狀性,占極少數,有明確病因者)兩類。其中,根據原發性糖尿病臨床表現、空腹血糖、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及皮質素葡萄糖耐量試驗結果分為四期:①糖尿病傾向(或糖尿病前期);②隱匿性糖尿病;③無症狀糖尿病;④臨床糖尿病。根據原發性糖尿病的發病年齡,臨床又分為幼年(0~14歲)型、青年(15~24歲)型、成年(25~64歲)型和老年(65歲以上)型。根據原發性糖尿病病情程度分為輕、中、重三型。
  1980年,世界衛生組織糖尿病專家委員會第二次報告發表了關於糖尿病分類和診斷標准的建議。
  一、臨床類型
  1.糖尿病①Ⅰ型(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②Ⅱ型(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非肥胖和肥胖);③營養不良相關的糖尿病;④其他類型 (胰腺疾病,內分泌疾病,藥原性或化學物引起者,胰島素或其受體異常,某些遺傳綜合征,其他)。
  2. 葡萄糖耐量異常①非肥胖;②肥胖;③伴有其他情況或綜合征。
  3. 妊娠期糖尿病。
  二、統計學危險性類型
  這部分患者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結果正常。
  1. 曾有糖耐量異常。
  2. 潛在性糖耐量異常。
  1985年,世界衛生組織糖尿病專家委員會第三次報告提出和修改的糖尿病分類,去除了Ⅰ型和Ⅱ型糖尿病的名稱,仍保留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和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在1998年前,國際上基本都采用1985年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標准。近年來,糖尿病的新分型反映了對糖尿病病因方面研究的進展。新的糖尿病分型在名詞上取消了原來的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和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分別應用1型糖尿病和2型糖尿病表示。妊娠期糖尿病名詞繼續保留,但只限於妊娠期內發現的糖尿病和糖耐量減低,且於分娩6個月後必須重復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再確診有無糖尿病。
  目前,國際上通用的糖尿病分類標准是采用世界衛生組織糖尿病專家委員1999年提出的病因學分型標准:①1型糖尿病(胰島β細胞破壞引起胰島素絕對缺乏);②2型糖尿病(胰島素抵抗或/和胰島素分泌不足引起);③特殊類型糖尿病(已知胰島β細胞功能基因缺陷或明確病因者,如某些內分泌疾病或與糖尿病相關的遺傳性疾病綜合征);④妊娠期糖尿病。在所有糖尿病患者中,2型糖尿病患者占90%~95%。
  知道糖尿病的分型後有利於對糖尿病的認識和治療,因為不同類型糖尿病治療也不同。任何一位糖尿病患者在疾病的任何階段都可以進行病因分型。有的患者也較容易發現病因,如果糖尿病患者血液中出現胰島細胞抗體,說明是由自身免疫過程參與的1型糖尿病。如果有甲狀腺功能亢進症又有糖尿病,很可能是甲狀腺功能亢進症引起的,等待原發病治療好轉後,糖尿病也就隨之消失。但是,有的糖尿病患者分型卻不是那麼容易,有時醫生需要通過一些檢查和治療觀察才能確定是哪種類型的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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