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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要害我看貪官受賄心理

  原六合區建工局局長汪某某利用掌握的人事任免、工程質量監督、業務管理等權力,收受他人賄賂151筆,總額106.4萬元,甚至自己的錢被偷,也要讓下屬用公款彌補。1698年春節前,鄭、盧二人來到汪某某辦公室,盧說:“汪局長,過年不給你買什麼東西了。”說著就把一個信封往汪的抽屜裡塞。汪雖說:“不要害我,”但在鄭的勸說下仍收下了。兩人走後,汪打開信封一看,發現裡面裝著1萬元。(12月2日《揚子晚報》)

  汪某某在受賄時的一句“不要害我”,可以說道出了貪官的矛盾心理,一方面希望接受別人的賄賂,另一方面,又擔心東窗事發,讓自己身陷囹圄。但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貪官最大的擔心,並不是對自己的擔心,而是對送賄者的擔心,擔心對方不誠信,哪一天一不小心說漏了嘴,將自己牽連進去。這種矛盾心理,可以說將貪官貪婪的本質暴露得一覽無余。

  雖然貪婪是人的本性,但是,也不是每一位貪官在受賄時,都心安理得的。畢竟做賊心虛,他們也要掂量一下,受賄與事發後的成本。但是,在利益誘惑下,貪欲最終占了上風,擔心只是暫時的,受賄時的惶恐,早已被貪欲得到滿足的快感所取代。

  如果說汪某某在受賄時說出一句“不要害我”,是對受賄還心存疑慮和感到惶恐的話,那麼,自己的錢被偷,也要讓下屬用公款彌補,就是赤裸裸的貪得無厭了。如果說受賄時還有點“心虛”,那麼,用公款彌補自己的“損失”,則變得“心安理得”起來。對貪污沒有意思懼意的官員,還會計較貪污的後果嗎?貪婪成性的貪官,對送賄者還會拒絕嗎?不僅如此,而且還會處心積慮地利用自己手中的職權,去考慮如何貪占公家的財物。

  清廉的官員都是一樣的,腐敗的官員各有各的墮落理由。但是,他們墮落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貪欲。從“不要害我”到“主動出擊”,原六合區建工局局長汪某某完成了從“清官”到“貪官”的角色轉變,而他的墮落軌跡,也是無數貪官的墮落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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