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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戀形成機制及對策

  莎士比亞說:誰做了綠色妖魔的俘虜,誰就要受到愚弄。人們離婚的理由,說千道百,最常見的是婚外戀和性格不合兩條。而在性格不合的外衣裡裹著的身子骨,有許多仍是對配偶之外的異性的向往與觊觎在作祟。難怪文學家們把婚外戀視作婚姻的綠色妖魔。

  婚外戀引起的矛盾,占夫妻矛盾的三分之二。

  婚外戀在結婚後第八年發生最多,第十四年達到第二個頂峰。

  婚外戀多發生於中年時期(丈夫35~49歲,妻子30~44歲),夫妻關系中的矛盾多發生於新婚時期(丈夫34歲以下,妻子29歲以下)。

  妻子有外遇,以經介紹而結婚者居多;丈夫有外遇,以經戀愛結婚的居多。

  貧困的夫妻,妻子有外遇的較多;富裕的夫妻,丈夫有外遇的為多。

  由婚外戀引起矛盾的,學歷低的階層較多;由夫妻關系引起矛盾的,學歷高的階層較多。

  人們為什麼會有婚外戀行為:其心理機制是什麼?眾所周知,人類的性感情說到底是一種生物的本能意識,盡管對自己的配偶忠誠無甚異議,但相當多的人對配偶之外的異性有見異思遷的“邪念”。國外有一份調查材料,對象為30~60歲的成人男女,男性對配偶之外的異性產生見異思遷邪念的占90.91%,而實際有婚外戀行為的僅36.37%;女性有見異思遷邪念的占83.33%,實際有婚外戀的僅11.11%而已。這說明在一般情況下,見異思遷的邪念仍屬人之常情范疇,勿需指責,亦勿需內疚。但是,如果人們對自己的婚姻生活現狀不滿,或道德觀念缺損,或喪失意志時,遇上機遇,就會被綠色妖魔乘虛而入,墜入婚外戀的深淵。

  對付婚外戀的對策:日本的婚姻心理學家分康孝不同意草率離婚,他說:“不管怎麼說,由於對方的用情不專而斷然離婚的做法畢竟是太草率了一點。因為雖說對方有了外遇,但是也不能絕對地說他(她)對配偶的愛情之火已經熄滅了。”

  婚外戀的心理傾向,男女有共性,但不盡一致。相對而言,男性多偏重於外表,追求情欲;女性則偏重於內心,追求精神補償。因此,男性婚外戀比較輕率,耐壓力較低;女性則往往要經歷一番殊死的心靈搏斗,其感情火焰一經點燃,付諸行動,便難以逆轉。對婚外戀的責任追究,男女亦不同,女性多歸罪於第三者,認為是臭女人勾引自己的丈夫;男性則歸罪於第二者,認為配偶給自己帶來奇恥大辱。

  既然婚外戀是源於對婚姻現狀的不滿與當事人道德、意志的缺損,那麼,改善婚姻現狀和提高當事人的道德修養便成了防備和處理婚外戀的重要環節。既然婚外戀是當事人對現狀不滿的產物,那麼當事人雖是罪魁禍首,但受害人也不能說一點責任也沒有。雖然婚外戀的當事人背地裡干了對不住配偶的事,但他們對配偶的愛情之火並不完全熄滅,所以,亡羊仍可補牢。

  基於上述的分析,情男情女攜手步進婚姻的殿堂後,就應該在共同實現家庭職能的並肩戰斗中,互尊互敬,互親互愛,互幫互助,共同提高對婚姻的道德意識和對家庭的責任意識,共同致力於夫妻關系的調適。苦如此,未雨綢缪,婚外戀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

  配偶一旦墜進婚外戀,明智的辦法是:“出口轉內銷”,和風細雨,交流思想,解決問題。回憶當初,哪對夫妻都有一段令人陶醉與向往的日子,只是時間的長與短而已;檢討當前,分析矛盾與沖突的根由,各作自我批評;展望未來,探討夫妻重新契合的途徑。這樣做的目的,在於用加倍溫暖的心去彌合對方心田的創傷,去喚回對方的離散之心。“拉”字當頭,不計前嫌,允許“離”心,也允許“回”心。一般說,將心比心,以心換心,精誠所至,金石為開,婚外戀者盡管婚外戀時感情熾熱,但他們的內心始終為罪惡感和羞恥感所擾,只要階梯搭牢,他們是會下樓的。如果對方一意孤行,視“內銷”為軟弱,視寬宏為無能,再訴諸法律不遲。

  與之相反,有些人既不冷靜,又不明智,任由情緒支配。發現配偶有外遇後,氣惱、憤怒接踵而至,竭力報復,或撲向配偶,或撲向第三者,非置之於死地不可,似乎不如此就便宜了配偶,便宜了第三者。殊不知,這樣一鬧,無異把配偶逼進死胡同,裡外不是人,欲回無門,只得橫下心來割斷最後一縷情絲,投向第三者的懷抱。

  我們之所以不贊成把不貞與離婚劃上等號,主張“破鏡重圓”,並不意味著對婚外戀者的姑息,亦不意味著不同情受害者的尊嚴,是因為構成人的感情的因素是極其復雜的,生理學上的“全或無”定律對它並不適用。一個人犯任何過錯,改了就好了,為什麼唯獨感情上的過錯,改了還不好?滂沱的大雨會使泥土粘得更結實;一碎為二的鋼板,焊接後強度勝過原先;破碎的愛情,只要修補得當,浪子回頭也將是金不換的。

(實習編輯:張華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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